2014年8月29日星期五
华教不能有缺口,不能以身试法 陈纹达 18•08•2014
拿督斯里庄智雅自动请缨要求叶新田主席安排一个关丹中学讲解会。他在八月十六日的讲解会说:他认为政府是借关中作为突破口;我认为,这突破口有双层含义。其一就是突破1996年教育法令60独中的限制,那是违反教育法令的目的,也不符合巫统政府的单元主义教育政策;所以这个假设性的突破是完全不可能的事;这也就是一些人再三强调的模糊地带和“有发展空间”;其二就是利用关中的办学模式突破华教堡垒制造华教缺口,视机会把独中改为国民型中学!经历吧生光华独中要挟退出雪隆董联会一事之后,我就一再强调华教不能有缺口。
八月廿四日南洋言论版刊登了南方客的"华教不能因关中分裂"。我非常认同他的这个标题;但是,对于他呼应教总主席王超群的论点不予苟同。
不分裂,就必须团结;要团结,就关中这课题,必须看法一致!不能以情就事,要以理、以法处理。
情理法的争议
关中董事会声称学校行政用语是华文华语,学校是以隆中华模式办学,课程用的是从董总贩卖部买来的课本,执行华文独中办学的三、三制,间中穿插符合批文条款的国语教学课程,以便学生报考SPM,实行双报考制。于情,为了学生的切身利益,董总不应该食古不化、固执己见,不让关中学生报考统考;这是一般人的看法。
董总为照顾60独中的利益与完整性,避免五、六十年代独中改制的情况重演,独中统一考试因为接纳关中学生的报考而被勒令停办,不得不狠心反对关中学生报考统考;这是理性,不能以妇人之仁看待。
在拿督斯里庄智雅的关中讲解会中,以他曾经参与1996年教育法令制定的过程,从法律的角度及批文条款说明关丹中华中学是一间私立国民中学;因为是华人办的,顶多只可以称它是一所华人私立国民中学。
1996年教育法令第五部份的“评估与考试”,非常清楚的列明办考试的法规,并没有含糊不清!
统考依法是内部考试
1996年教育法令第5部"评量与考试"有67、68、69共3条款。
69(1)项阐明69(4)项除外,没有任何一个教育团体或个人可以主办任何形式的考试给任何一个教育机构的任何一位学生或任何一位私校生除非事先得到考试局总监的书面批准。
69(4)阐明69(1)项不能实施在以下的情况:
(a)在68(e)项,教育部长批准的考试机构(简述);
(b)在1980马来西亚考试局法令下成立的马来西亚考试局;
(c) 任何一个教育机构为评估自己的学生而主办的任何形式的内部考试。
统考就是在这69 (4)(C)条款下允办的内部考试。
内部考试的定义
以"内部"这两个字从团体的组成来做个定义:
1• 你必须先是这个团体的会员;
2• 你必须符合成为会员的资格。
我们60独中是董总属下各州董联会的会员,他们是以会员的资格报考董总主办的统一考试;除非关中事先得到考试总监的书面批准,否则不符合资格报考。
可以肯定的是,任何一间独中退出该州董联会就失去会员资格,一样不符合报考统考资格,否则就是违法!
华教不能以身试法
南洋八月十八日大标题,"王超群:若有事共分担"。
八月十七日的董教总独中工委会为了息争,通过委派学务委员会组团拜访关丹中华中学考察,然后提呈报告给独中工委会讨论。不得不提醒的是,这个学务委员会代表团是不具备法定地位鉴定关中的性质是"私"还是"独"。董教总独中工委会也不能依据这个代表团的建议,作出超越教育部批文条款及1996年教育法令的框架。唯独可以做的是建议关中写信给董总申请关中学生报考统考,董总再依据来函写信给教育部考试总监要求书面批准关中学生报考统考。
我国是个法治国家,一切应该以法为依归。虽说政治上可以决定一切,但是,在这政治气候的优势还不是偏向我们华教这边时,我们不应该以身试法;依法办事是很无奈的事。
不能等有事才共分担。
八月十八日星洲报导王超群说:"大家"都认为教育部此课题含糊不清及有不明确的地方,那么独中工委会恰好能借此事来试探教育部的反应;南洋更是以"王超群:若有事共分担"的大标题刊出。
我要很严肃的指出,王主席的这个建议是非常的不负责任;这是以身试法,是以60独中的未来命运做赌注!允许关中报考统考就等于踩上"时间地雷",在任何时候,政府只要引用1996年教育法令69条第5项就可让负责人被罚款一万令吉或监禁一年事小,导致统考被勒关闭事大!这豪赌,我们华社输不起!
领袖不是应该有防患于未然的远见吗?为什么一定要走钢索,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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