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江向郑自勉先生进一言
拜读了郑自勉先生在星州日报于7月27日的文告,颇感遗憾,仍然有人对董总的纷争难辨是非,既然郑先生提到我的论述,我理应桃来李报,向郑先生进一言。
先生强调“少数服从多数,没有例外”。在此我仅举一列证明,这种说法不一定对。60年代2/3多数的华教校董诸公们接受政府津贴,接受改制,少数的校董在林连玉,沈慕羽,林晃昇等先贤的领导之下,不计代价的抗爭,不跟随大多数校董接受政府津贴,不接受华文中学改制,坚持自力更生,始有今日的60间独中,成为马来西亚传播中华文化的搖蓝。你说, 这批少数人做得对吗?人多不一定对。 一个人偷抢是犯罪, 一万个人偷抢还是犯罪。一个人不按章行事是不合法, 一大群人跟随不按章行事仍然是违章违法的行为, 所以我说人多, 不一定是对的, 少数不一定是错的, 按章行事合情、合理、合法才是对的。民主原则的先决条件是维护社会正义,倚仗人多势大,暴力凌弱,违反尊严的章程,严如市井不法之徒,实盗民主之名,行凌霸之实,何來民主?
一个合法的组织, 团体必须先有章程。章程是会员们一致公认的契约(contract), 身为会员就必须遵守章程,这是大原则. 不守章程条文, 便是违章,违章就是不合法,不遵守章程行事者,便是不法之徒. 如果夺权可以通过违法违章的手段得逞所愿, 今后社团组织将永无宁日。因此有必要先细读认清董总章程,再看谁在违章。
(1)
董总章程第5A.9条规定,中央委员及中央常务委员之任期为4年。(shall be for four
years)
(2)
章程第5.2.3条规定, 中央委员的职位必须于会员大会的选举年大会后14天内进行复选。 由25位中委选出主席, 署理主席, 5位副主席;秘书, 2位副秘书; 财政,一位副财政, 共12位。
(3)
章程第5.3.1条规定, 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出任。
(4)
章程第6.3.3条规定主席是召开中央委员及中央常务委员的人,会议通知书必须在召开会议前14天发出。
(5)
章程第5A.1.3条规定中央委员会的主席是主持所有董总会议的人。
(6)
章程第6.3.2规定, 出席中央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必须有17位.
针对章程第5A.9、5A.1.3及6.3.2条文的诠释,可以根据法庭的判例为准。 我略举3宗法院的判例为证。
例一: 新加坡高庭对 Phua Kiah Mai & Anor v Foo Jong
Peng & 27 Ors (2012) SG HC 14 的 判决。
案情是,绝大多数新加坡海南会馆的理事对主席和秘书长处理财务的方法有异议,25位理事要求主席召开特别会议,要讨论通过对主席和秘书长投不信任票,並重选的议程。主席不肯召开会议,于是他們壇自召开会议,27位理事出席会议,通过罢免主席和秘书长,並选出新主席和秘书长。新加坡高庭判决选举不合章程,按公會的章程第七条文,主席和秘书长的任期为二年,会员必须等到二年任期届满,才可以选举新的主席和秘书长,选举被判无效和违章。败方上诉到上诉庭, 可是上诉庭维持原判,驳回上诉Foo Jong Peng & Ors v
Phua Kiah Mai & Anor (2012) SGCA 55.
夺权派依然败诉。
原因是新加坡高庭及上诉庭4位法官都一致认为章程至上,理事必定要遵守, 必须等到2年才进行选举, 即使人多也不能违例。
例二: 我国一宗公会的纠纷判例(Wong Fook Suan & 3
Ors v Un Siang Mead Federal Crt Civil Appeal No. 52/1981)
古晋琼州公会会员的纠纷。12-12-1971 琼州公会开常年大会,会场发生爭论混乱,主席宣佈会议解散後,一批约60多位会员不愿离去,选出临时主席主持会议,继续开会,通过对中央委员不信任的议程,並选出新中央委员新主席。原任主席祕书控告这批新选出來的理事,马来西亚高庭于1980年判会议不合法,一切议决案及新理事被判作废无效,败诉的一方,上诉到联邦法院,联邦法院在29-01-1982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挑战派再上诉到英国枢密院,结果又失败而归。出席人数多达60位,还是要面对败诉。当年我便是当权派(即郑先生认为不讲民主的少数派)的律师。
例三: 英国法庭另一宗有关会议法定人数不足的判例
(Re:Romford Canal Co. (1883) 24 Ch D.85)
当主席宣佈会议的法定人数不足,宣佈会议流会或解散之后,在法律的原则和立场上就等于没有会议( no meeting in the legal sence),会议是不能进行的,一切的议决案将被当作不合法及无效。
郑先生还强调, 叶主席该省下律师费和时间, 养精蓄锐等待两年后下次改选, 再一举拿下主席职位。
在这个问题上, 郑先生有必要认清,谁才是董总的真主席, 谁是伪主席, 谁应该耐心等待两年。我说,该耐心等待两年的是夺权派陈大锦,不是叶主席,否则便是本末倒置。
今天在董总有二位主席, 一位是按章程第5.2.3条文, 于2013年6月7日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年在没有对手竞争下复选出来的中央委员会主席叶新田博士。 一位是半途由傅振荃派于2015年6月10日在中委会选出来的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陈大锦。
6月10日的中央委员会是否合法?很容易辨别。因为夺权派中央委员会的整个会议的过程都是違章违法,一错再错,
我略举数例为证。
第一错. 6月10日的中委会召集人是傅振荃, 按章程第6.3.3条 文, 傅先生职位是秘书,没有权发通知书召开会议。
第二错. 6月10日的中委会, 主持会议者不是叶新田主席,而是另有其人, 违反章程第5A.1.3条文。
第三错. 6月10日的中委会议的通知书是6月7日发出,3天後即 6月10日便召开会会议,通知书没有呈足夠的14天便召开会议。违反了第6.3.3条文,
第四错. 6月10日的中委会, 出席者不足17位合法中央委员的法定人数, 违反了章程第6.3.2条文。
第五错. 中央常务委员的主席, 按章程第5.3.1规定, 必须由中央委员会主席担任, 即由叶新田出任。违背了章程5.3.1,因为中委会至今还未解散
第六错. 章程5A.9规定在会员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其任期为4年,夺权派硬要中途换马,不遵守契约,违反章程5A.9。
这些条文很清楚告知大家违反章程选出的主席是陈大锦,是伪主席,因此,养精蓄锐者该是陈大锦及傅振荃的夺权派人马, 他们才应该耐心等二年(现在只剩一年多),一决雌雄, 更不应该在这个时候硬闯董总行政部,霸占董总行政部,把叶主席硬赶出董总行政部。这种恶霸行为,徒让整体华社蒙羞。
郑先生认为董总纷争不是路線之争,我不敢苟同,董总纷争之所以扣紧华裔心弦,乃因这场纷争关系华教今后的路線与方向,兴衰与存亡。
事缘,国阵政府批准一间马来文私立中学,即爭议中的关丹中华中学,批文注明这间中学的教学媒介语是马來文,课程是国中的教育课程。这也就是教育部长强调的要独中朝向关中模式的方向改变,以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大家都知道,所谓国家教育政策即是排斥母语教育的单元文化政策。马华部长与傅派大力宣传关丹中学便是独中,强调其学生可参与独中统考。 郑先生也曾在6月1日的大作中, 强调关中生可以考统考, 否则便是断送关中生的前途。 但是关中生仍然还可以考政府的SPM文凭考试, 怎能说断送关中生的前途呢?
叶主席是为了60间独中生的前途着想,不接受关中模式作为今后独中的发展方式,也不准关中生参与统考, 除非先得到教育局考试总监的书面允许,以免触犯法令,置统考与董总机构于执法者的钻板上,後果不堪设想,请问这是不是路线上的分歧?叶主席在这课题上错在哪里?
郑自勉先生再举出,傅派在文告中表示支持叶邹发起的百万签名运动反対教育大蓝图中不利母语教育的条文,來支持他 "没有路线之争 " 的论点。然而事实是,在百万签名运动过程中,叶主席举办了30多场听证会,旨在让人民了解当局实施的教育大蓝图如何不利华教,凝聚群众的力量,向有关当局施压,夺权派不但缺席所有听证会,还在舆论上贬低公民运动的效力。令人怀疑发文告支持只是在掩饰他们不支持百万签名运动背後的隐议程。表面上在支持, 实际是在杯葛和抵制,请郑先生告诉我们傅派交出了几份反对教育大蓝图运动中的签名表格。
关中不是华文独中, 不能参与独中统考. 是铁一般的事实, 不容狡辩。 1996教育法令第69(1), 69(4), 69(5)已经很清楚的说明。除此之外,彭亨州教育局长, Dato Sri Dr. Khair Bin
Mohd. Yosuf, 10.9.2014的官方公函,及彭亨州,州部长在11-12-2012州议会厅声明,都曾直接了断告诉我们关中不是华文独中, 不可参与独中统考。
前董总主席郭全强先生,在6-8-2002,前教总主席沈慕羽先生,包括前教育部长Dato Sri 纳吉于18-12-1995也都曾声明强调独中统考(UEC)是60间独中内部考试, 董总不可以让独中以外的私人考生及国中生参与独中举办的考试。这难道还不够清楚吗?
郑自勉先生又说,沙巴拜林吉丁岸, 霹雳州的民联政府,得不到多数议员的支持所以不到期满,就得被推倒下台。
郑先生企图以这两州首长的下台,来合理化叶邹也应该被推倒換班,此例实是张冠李戴,反映出郑先生对这两州的宪法条文及对董总的章程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
两州的州宪法有明文规定每五年大选一次, 董总章程规定每四年选举一次, 但是州宪法没有条文规定, 首长及内阁部长一旦被选出必须任期5年(shall be for 5 years), 而董总的章程5A.9条卻有明文规定,董总的中央委员,一旦在会员大会选举年选出后, 其任期必须为4年。这是两者间, 有不同之处, 不能混为一谈。
再谈到纳吉首相的任期, 是由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所限制, 宪法并没有条文规定首相任期必须为5年,因此,如果在国会开会的期间内,有超过半数议员对他投不信任票的动议, 他就该下台。要是宪法内有一条文类似董总5A.9的条文,任期必须为5年,那么情形可就不一样了。
这是国家的宪法与董总的章程不同之处。只要稍有法律的知识, 就不会有如此的差错。
凡是有关注董总事件的人士, 都会知道今天叶主席在合法中央委员会32名成员中(25名加上主席按章程委任的7名)占有19名; 在合法中央常务委员会15名成员中(12名加上主席按章程委任的3名), 拥有9名, 难道这不就是即合法又民主的多数吗!
郑自勉先生认为不应该开除行政首长孔婉莹,当然有他的自由看法和权力发表意见, 但我卻不能认同。 孔女士是一位雇员,却敢与夺权派的傅振荃结合,公开对抗叶主席, 以下犯上, 于是董总中央委员会于5月7日议决,即日起解雇孔女士,没有什么不对, 孔女士也向有关当局投诉备案, 认为她被解雇不合法,但后来又再撤回她的控诉。接着, 孔女士竟然又结合傅振荃一伙,趁夜偷搬董总文件,被叶派发现,董总暑理主席到场拦路、报警,在警方面前,揭露其串连教总职员使用教总车辆,載着董总文件。结果文件遭警方扣留。于是,一不做,二不休,索性连夜霸占董总办公楼,甚至把独中统考和其他行政主任及职员拉下水, 绑架统考和行政部,这种严重触犯职员操守和纪律的雇员,早就该被解雇。
如果郑自勉先生认为陈大锦是董总的主席,陈大锦理应可以签董总的银行支票。动用董总银行的戶口存款。但是为什么有关银行却不兑现他开出的支票呢?
郑自勉先生又说叶主席表现不佳, 得罪很多大粒人, 包括半途离开民主行动党的李万千, 柯嘉逊等人,这是人事的问题,不在今天讨论和辩题之内, 不想说谁是谁非。但在捍卫母语教育的大课题上, 叶邹两老的立场和原则是非常清楚的。他们的立场就是,在其任职主席其间,60间独中绝对不准被变质为国中, 不接受政府单元文化的教育政策。 在管理董总的财务上, 他们没有贪污, 没有吃钱。 在叶主席的保管下, 董总的现有产业和存款高达八千万令吉之多。 60间独中在叶主席的领导下, 历尽艰辛, 冲破单元文化政策的围剿, 渡过一波又一波险恶的巨浪, 自力更生, 健壮的成长,前景日益光明丽亮, 扬名国际, 其统考文凭(UEC)虽然得不到本国政府的承认, 得不到公平合理的待遇, 但却得到国际600多间著名大学的承认, 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事实, 怎能说表现不佳呢?
在近期好几场大型的厘清真相汇报会,听证会,及千人宴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一场比一场熱烈反应。我很欣慰看到越来越多人民渐渐了解董总乱局的真相,真理越辩越明,只可惜郑先生没有机会目睹这一切真实的情况, 这一切也证明了我曾说过的 “真理虽常遭灭顶,但不会被溺毙”,不知郑先生认同否?
张守江律师
30.0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