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8日星期六

“少数服从多数,没有例外” 张守江律师

在此举一列证明,这种说法不一定对。60年代2/3多数的华教校董诸公们接受政府津贴,接受改制,少数的校董在林连玉,沈慕羽,林晃昇等先贤的领导之下,不计代价的抗爭,不跟随大多数校董接受政府津贴,不接受华文中学改制,坚持自力更生,始有今日的60间独中,成为马来西亚传播中华文化的搖蓝。你说, 这批少数人做得对吗?人多不一定对。 一个人偷抢是犯罪, 一万个人偷抢还是犯罪。一个人不按章行事是不合法, 一大群人跟随不按章行事仍然是违章违法的行为, 所以我说人多, 不一定是对的, 少数不一定是错的, 按章行事合情、合理、合法才是对的。民主原则的先决条件是维护社会正义,倚仗人多势大,暴力凌弱,违反尊严的章程,严如市井不法之徒,实盗民主之名,行凌霸之实,何來民主?

一个合法的组织, 团体必须先有章程。章程是会员们一致公认的契约(contract, 身为会员就必须遵守章程,这是大原则. 不守章程条文, 便是违章,违章就是不合法,不遵守章程行事者,便是不法之徒. 如果夺权可以通过违法违章的手段得逞所愿, 今后社团组织将永无宁日。因此有必要先细读认清董总章程,再看谁在违章。

(1)             董总章程第5A.9条规定,中央委员及中央常务委员之任期为4年。(shall be for four years)
(2)             章程第5.2.3条规定, 中央委员的职位必须于会员大会的选举年大会后14天内进行复选。 25位中委选出主席, 署理主席, 5位副主席;秘书, 2位副秘书; 财政,一位副财政, 12位。
(3)             章程第5.3.1条规定, 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出任。
(4)             章程第6.3.3条规定主席是召开中央委员及中央常务委员的人,会议通知书必须在召开会议前14天发出。
(5)             章程第5A.1.3条规定中央委员会的主席是主持所有董总会议的人。
(6)             章程第6.3.2规定, 出席中央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必须有17.

针对章程第5A.95A.1.36.3.2条文的诠释,可以根据法庭的判例为准。 我略举3宗法院的判例为证。

例一:   新加坡高庭对 Phua Kiah Mai & Anor v Foo Jong Peng & 27   Ors (2012) SG HC 14 判决。
案情是,绝大多数新加坡海南会馆的理事对主席和秘书长处理财务的方法有异议,25位理事要求主席召开特别会议,要讨论通过对主席和秘书长投不信任票,並重选的议程。主席不肯召开会议,于是他們壇自召开会议,27位理事出席会议,通过罢免主席和秘书长,並选出新主席和秘书长。新加坡高庭判决选举不合章程,按公會的章程第七条文,主席和秘书长的任期为二年,会员必须等到二年任期届满,才可以选举新的主席和秘书长,选举被判无效和违章。败方上诉到上诉庭, 可是上诉庭维持原判,驳回上诉Foo Jong Peng & Ors v Phua Kiah Mai & Anor (2012) SGCA 55.  夺权派依然败诉。
原因是新加坡高庭及上诉庭4位法官都一致认为章程至上,理事必定要遵守, 必须等到2年才进行选举, 即使人多也不能违例。

例二:  我国一宗公会的纠纷判例(Wong Fook Suan & 3 Ors v  Un Siang Mead Federal Crt  Civil Appeal No. 52/1981
古晋琼州公会会员的纠纷。12-12-1971 琼州公会开常年大会,会场发生爭论混乱,主席宣佈会议解散後,一批约60多位会员不愿离去,选出临时主席主持会议,继续开会,过对中央委员不信任的议程,並选出新中央委员新主席。原任主席祕书控告这批新选出來的理事,马来西亚高庭于1980年判会议不合法,一切议决案及新理事被判作废无效,败诉的一方,上诉到联邦法院,联邦法院在29-01-1982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挑战派再上诉到英国枢密院,结果又失败而归。出席人数多达60位,还是要面对败诉。当年我便是当权派(即郑先生认为不讲民主的少数派)的律师。

例三:  英国法庭另一宗有关会议法定人数不足的判例
ReRomford Canal Co. (1883) 24 Ch D.85
    当主席宣佈会议的法定人数不足,宣佈会议流会或解散之后,在法律的原则和立场上就等于没有会议( no meeting in the legal sence),会议是不能进行的,一切的议决案将被当作不合法及无效。

谁才是董总的真主席, 谁是伪主席, 谁应该耐心等待两年。事实上该耐心等待两年的是夺权派陈大锦,不是叶新田主席,否则便是本末倒置。

今天在董总有二位主席, 一位是按章程第5.2.3条文, 201367日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年在没有对手竞争下复选出来的中央委员会主席叶新田博士 一位是半途由傅振荃派于2015610日在中委会选出来的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陈大锦

610日的中央委员会是否合法?很容易辨别。因为夺权派中央委员会的整个会议的过程都是違章违法,一错再错,

举数例为证。
第一错.  610日的中委会召集人是傅振荃, 按章程第6.3.3 文, 傅先生职位是秘书,没有权发通知书召开会议。
第二错.  610日的中委会, 主持会议者不是叶新田主席,而是另有其人, 违反章程第5A.1.3条文。
第三错.  610日的中委会议的通知书是67日发出,3天後即 610日便召开会会议,通知书没有呈足夠的14天便召开会议。违反了第6.3.3条文,
第四错.  610日的中委会, 出席者不足17位合法中央委员的法定人数, 违反了章程第6.3.2条文。
第五错中央常务委员的主席, 按章程第5.3.1规定, 必须由中央委员会主席担任, 即由叶新田出任。违背了章程5.3.1,因为中委会至今还未解散
第六错章程5A.9规定在会员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其任期为4年,夺权派硬要中途换马,不遵守契约,违反章程5A.9

这些条文很清楚告知大家违反章程选出的主席是陈大锦,是伪主席,因此,养精蓄锐者该是陈大锦及傅振荃的夺权派人马, 他们才应该耐心等二年(现在只剩一年多),一决雌雄, 更不应该在这个时候硬闯董总行政部,霸占董总行政部,把叶主席硬赶出董总行政部。这种恶霸行为,徒让整体华社蒙羞。
董总章程规定每四年选举一次, 董总的章程5A.9条卻有明文规定,董总的中央委员,一旦在会员大会选举年选出后, 其任期必须为4
凡是有关注董总事件的人士, 都会知道今天叶主席在合法中央委员会32名成员中(25名加上主席按章程委任的7名)占有19名; 在合法中央常务委员会15名成员中(12名加上主席按章程委任的3名), 拥有9名, 难道这不就是即合法又民主的多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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