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傅夺权一派形容为“非常用心”的高庭法官的判词,简单来说是“为了避免董总的注册被吊销以致损害会员的利益”;因此,法官认为可以不依照董总的章程规定,批准5州会员联合申请“禁止叶主席或其代表等向法庭申请禁令或以任何形式阻止5州会员召开823特大。”
五州会员联署要求召开“823特大”的信是写给“被称为董总主席的叶新田先生”及“被称为董总主席的陈大锦先生”、董总行政部及13会员州;签署人是:几个月前篡位成功的森董联会主席张贤炳,砂劳越华校董事联合会总会新任主席包章文,槟威华校董事联合会副主席林琮淞,霹雳华校董事联合会第一副主席陈崇凑以及彭亨州华校董事联合会秘书张翔坚。
这些联署州签署人是否有在各自的董联会召开会议讨论如此重大的课题,民主通过决定并授权他们代表签署?如此重大的联署要求除了森、砂两位主席,为何其他3位不是一州之长的主席隆而重之的签署,而是由副主席及秘书代签?
南洋8月22日的报导,其中有一句是:
“南达峇兰在驳回叶新田的申请时说,823特大将作为解决董总纷争的渠道;特大是否可以解决问题尚需拭目以待”。
可见,法官对于特大是否可以解决董总纷争也不敢肯定。
法官会有如是的判决让823特大在“不受禁止”下召开,在一定程度上是受社团注册局代表律师的供词所影响;但是,他并没有授权5州会员可以违反章程胡作非为的召开。
“南达峇兰在驳回叶新田的申请时说,823特大将作为解决董总纷争的渠道;特大是否可以解决问题尚需拭目以待”。
可见,法官对于特大是否可以解决董总纷争也不敢肯定。
法官会有如是的判决让823特大在“不受禁止”下召开,在一定程度上是受社团注册局代表律师的供词所影响;但是,他并没有授权5州会员可以违反章程胡作非为的召开。
高级联邦律师凯鲁的供词说:
“董总纷争如在9月6日之前没有提呈足以使到注册局满意的解释信,董总注册将被吊销;并说,在向内政部长上诉期间的所有活动将是非法的”。
“董总纷争如在9月6日之前没有提呈足以使到注册局满意的解释信,董总注册将被吊销;并说,在向内政部长上诉期间的所有活动将是非法的”。
五州董联会是以传召注册局出庭证实注册局的后续决定,将影响统考的存废,继而损害八万独中生的利益,引导法官认为“维护公众利益”高于一切的错误判决。董总的章程在此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已经形同虚设!
这封5州联署信函犯了以下5项违反董总章程的错误,导致特大的不合法召开如下:
1.
联署信是写给两位主席,这是非常荒谬的;
2.
违反主席召开会议的权力,自定8月23日早上11时在董总401会议室召开特大的日期、时间、地点;
3.
违反章程规定主席主导开会的权力,联署要求召开特大的信函内容一并写给13会员州;
4.
违反章程,越权自行确定特大议程;
5.
违反章程的规定,不管普通会议还是特大,主席是当然的会议主持人;他们却从5州会员代表选出会议议长主持会议。
法官关心董总会员的利益,以会员的利益为重的判决本该值得赞赏!但是,任何合情、合理的解读不能漠视社团组织的“宪法”,不能超越董总的章程法规。可是,法官却不理双方的争议尚有待另一位法官之前已经定于8月26日在法庭的审理而径自批准禁令中“包罗万象”,剥夺叶主席人权的禁令;这是让人堂目结舌,足以申请进入马来西亚纪录大全的壮举!董总风波的罪魁祸首,傅夺权一伙却逍遥法外,鸡犬升天。
让我引述张守江律师专业的评论作结尾:
“一个合法的组织, 团体必须先有章程。章程是会员们一致公认的契约(contract), 身为会员就必须遵守章程,这是大原则. 不守章程条文, 便是违章,违章就是不合法,不遵守章程行事者,便是不法之徒. 如果夺权可以通过违法违章的手段得逞所愿, 今后社团组织将永无宁日。”
因此有必要先细读认清董总章程,再看谁在违章。
注1.
董总章程第5A.9条规定,中央委员及中央常务委员之任期为4年,(shall be four
years)。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